成都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01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營業辦理,提防公積金貸款風險,按照《住房公積金辦理條例》《成都住房公積金小我住房貸款辦理法子》等有關劃定,擬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合用于成都住房公積金辦理中間(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間)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收受接管、擔保、貸后等辦理工作。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原則上用于采辦在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地盤上建筑的,并能取得地盤利用權及衡宇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所購住房地盤用途應為室第用地。
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類型分為:
(一)期房:房地產開辟企業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與成都公積金中間成立項目合作關系的住房。
(二)現房:房地產開辟企業已完成商品房現售存案且與成都公積金中間成立項目合作關系的住房。
(三)再買賣房:已取得衡宇產權權屬證書,具有完全措置權力且可在本地房管、不動產掛號部分打點生意過戶及典質掛號的住房。
02貸款對象和前提
第四條
在本市(含省級分中間、石油分中間,下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含小我自愿繳存者),可向成都公積金中間申請公積金貸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積金中間(以下簡稱異地中間)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向成都公積金中間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告貸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前提:
(一)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為能力的天然人,春秋在18周歲(含)至法定退休春秋時代 ,即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
黨政機關、人平易近集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響應職務條理的女干部,事業單元中擔任黨務、行政辦理工作的相當于正、副處級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含正、副高級)的女性專